-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程遥 通讯员 岳思轩
农村旧房拆出来的门墩石鼓,乡下喂鸡喂猪的石槽,磨豆腐的石磨、石臼……这些在农村逐步被淘汰的老物件,如今大多成了闲置物品,被随意堆放。村民们从未想到,这些老物件竟然会被人惦记上。
前不久,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某甲、柯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两人盗窃的正是这种老物件。经法院审理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4岁的柯某甲经营着一家理发店,去年,客人的一句闲聊引起了柯某甲的注意。“农村路边有很多别人盖房子不要的石头、石磨、石锤、猪槽、石臼、木头这些老物件,可以卖了赚钱。”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柯某甲记在心里。考虑到这些东西太重,自己一个人拿不动,柯某甲叫上了堂哥柯某乙一起干。
去年5月至7月,柯某甲和柯某乙多次在夜深人静的晚上,开车到永嘉县、乐清市的各个村庄转悠,寻找他人放置于家门口、寺庙前面的石墩、磨盘、石锤等石头下手。一路上,两人将体积大且笨重的石头,装入车后座及后备箱,再运到柯某甲的家中存放。
之后,两人将石头一部分卖掉,一部分自己收藏观赏。两人一次少则窃取六七个,多则窃取十余个。
但好景不长,去年7月22日,有村民发现石墩被人偷了,当即报了警。同日,公安机关将柯某甲和柯某乙抓获。
经查,柯某甲、柯某乙共窃取石磨盘、石捣臼、石墩、石锤等老物件六十余件,经价格认定,价值8000余元。经鉴定,涉案石头为非文物。
今年2月19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柯某甲、柯某乙涉嫌盗窃罪向乐清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办检察官称,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痴迷“石头”,也要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手段,触犯法律底线的“疯狂盗石”,实在要不得。若所窃之石,最终被鉴定为文物,将要处以更重的刑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他人财物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