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林伊格 通讯员 赵佰英
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乐清市人社局最近选取近年来查处的四类欠薪违法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案释法,进一步压实根治欠薪工作责任。
案例一
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 一公司被罚2000元
7月23日,乐清市东城人力社保所接到张某投诉,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当日,执法人员前往企业开展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等方面检查,并当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7月27日9时到东城人力社保所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当事人逾期未履行。7月30日,东城人力社保所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7月31日,对该公司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案例二
拖欠5名农民工工资 一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
6月18日,乐清市人社局收到社会举报,反映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娄某等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7万余元。7月1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整改。8月12日,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发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案例三
欠薪逃匿 某电气公司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3月24日,彭某向北白象人力社保所反映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经查,该公司拖欠彭某等5名劳动者工资10万余元。5月29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整改。在此期间,北白象人力社保所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该公司负责人杨某配合解决问题,但其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处理欠薪问题,属于欠薪逃匿情形。6月12日,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案例四
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工地负责人获刑七个月
去年1月23日,乐清经济开发区人力社保所接到投诉,反映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薪问题。经查,该公司拖欠胡某等21名劳动者工资17万余元。去年4月17日,乐清经济开发区人力社保所向乐清市公安局移送企业工地负责人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今年1月15日,赵某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7月1日被提起公诉。7月23日,赵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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