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轨道法治体系提升出行服务质感
《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施行
乐清日报讯(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陈青)备受关注的《温州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正式施行。作为温州市首部轨道交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便民服务、文明乘车、运营安全三个维度优化管理细则,护航轨道安全。
与原《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条例》实现了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的跃升,对运营服务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作为温州市域轨道交通重要组成部分,S2线全线20个站点中有7个站点位于乐清境内,自北向南依次为清东路站、旭阳路站、万岙站、盐盆站、新望站、翁垟站、柳市东站。目前,乐清辖区内轨道交通S2线站点均配备有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医疗急救箱等救护设备,车站按照规定合理配置男女卫生间和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通畅,出入口首末班车告示等均有公示。各类便民、安全设施常态化完好可用、规范运维,切实将新规红利转化为市民实实在在的出行体验。
“每到节假日客流高峰期,我们会动态优化运营排班方案,启动应急支援预案,增派工作人员、志愿者疏导客流、引导有序进出站。”S2线乐清站点相关负责人说。
此次施行的《条例》清晰划定乘客乘车行为“红线”,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若乘客有在列车车厢内吸烟或用火,违规升放风筝或无人机等危害安全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S2线乐清站点相关负责人介绍,列车内进食、外放声音等行为,运营单位将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以专章规定安全保护区制度,明确了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管理单位同意。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以轨道交通环评批复时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作为节点,明确了减振降噪责任的划分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责任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