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日报讯(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丽娟 通讯员 张可钦 金龙生)日前,我市一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乐清湾港区市场监管所,要求将其经营单位移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
乐清湾港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发现该企业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报送2021年年报,已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该企业行为属于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乐清湾港区市场监管所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该公司作出了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次处罚既是教训也是提醒,今后一定会依法履行年报义务,守法诚信经营。
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年报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信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在诚信体系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将会受到多个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和信用修复的记录会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