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头盔一律处罚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天(7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规会对乐清广大的“骑士”带来哪些变化,大家都做好准备了吗?昨日,记者联系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权威解答。
不戴头盔属违法
据悉,新《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即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据交警部门统计,截至今年6月20日,乐清已备案和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565264辆。
近两个月来,对于骑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问题,市民关注度很高,通过前期各类宣传活动,如今在乐清大街小巷上,能看到大部分“骑士”都自觉佩戴头盔,否则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根据新《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参加保险,并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购买保险,有利于解决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超标车过渡期到2023年
你家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多少年了?相信很多市民以前都没在意这个问题,不过从7月1日《条例》实施后,家里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限,你得好好了解了。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什么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设置7年使用期限呢?交警解释:“主要还是从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考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市民若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5km/h),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脸识别”+“三证合一”交通违法处理将更严格
7月1日起,全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将统一启用人脸识别与“三证合一”审核,缺一证不可办理违法处理业务。也就是说,在违法处理中,驾驶员须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三证,窗口审核通过后,才可继续办理车辆违法处理。
昨日,记者来到市区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只见窗口前多了一台具有人脸系统功能的高拍仪。民警通过高拍仪对前来处理交通违法的市民进行人脸抓拍,然后进行信息比对,并将其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逐一审核后拍照上传系统存档,通过“三证合一”审验后,才可处理违法信息。
民警介绍,之前他们处理交通违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采用“人脸识别”后,可以通过大数据快速比对个人信息,过往处理的影像记录也可以及时调档查阅,程序更便捷高效。同时,启用“人脸识别”还能有效遏制“买分卖分”行为和“黄牛”的滋生,进一步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另悉,交通违法网上自助办理早就采用“三证合一”方式,流程比现场窗口还要简便,市民可以通过在线办理方式处理个人交通违法,即省时又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