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籍吴女士从老家专程来到乐清法院虹桥法庭,替丈夫周某交纳了68万元执行款。周某是重庆市渝中区人,长期在温州一带承包工程,因拒不执行执行款,并将房产转移到女儿名下以逃避执行,现被刑事羁押在乐清看所守。妻子吴某声泪俱下,代丈夫向原告和法院道歉,并请求谅解。
2016年,周某向原告深圳市大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购买高低压成套设备。同年11月12日,双方经过对账,周某结欠大华电力公司货款167.61万元。2016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货款支付协议》,约定周某分三期还清货款。此后,周某支付了第一、二期货款,第三期货款67.61万元逾期未付。
2018年5月,原告大华电力公司将周某告上法庭。虹桥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偿付大华电力公司货款67.6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仍未偿还该货款,大华电力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周某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将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的一处房产通过买卖的形式,转移至女儿名下,并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乐清法院认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私自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因其情节严重,后来被移交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周某妻子吴某得知情况后,便马不停蹄地赶到虹桥法庭并足额缴纳了执行款,希望能得到谅解。
目前,周某还处在被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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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