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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俄罗斯反邪教立法的启示
2019年04月10日 17:41:00 手机看新闻  
 

  自从邪教产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认识到其产生的危害,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加以遏制,法律是其中最为重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对邪教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本文通过对希腊、俄罗斯等国反邪教立法情况分析,试图从中获得一些立法启示。

  一、希腊的反邪教立法

  希腊的反邪教立法主要体现为希腊的宗教市场准入管制和宗教信仰表示管制立法,反宗教改宗全劝诱立法是希腊最重要的宗教信仰表示管制立法。

  希腊只承认其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的宗教地位。希腊《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不受限制,其礼拜仪式不得阻止并受法律保护,唯其礼拜仪式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这一规定蕴涵了希腊的宗教市场准入管制,为希腊的反邪教立法预留了必要的空间,即未被政府承认的宗教受到必要限制。该条第3、4款规定:“一切被承认的宗教的教士必须和主要宗教的教士一样遵守国家的同一规定,履行同样的义务。”“任何人均不得以其宗教信仰为理由,拒绝履行对国家的义务或不遵守法律。”希腊的宗教信仰表示管制立法开创了国内宪法管制宗教信仰表示的先河,为反邪教提供了宪法保证。同时,希腊《宪法》不仅规定宗教信仰表示必须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宗教人士和非宗教人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还对传教这一具体宗教信仰表示加以特别管制。希腊《宪法》管制传教的条款主要有二:其一,《宪法》第13条第2款对背教的禁止规定,“禁止改宗劝诱”;其二,《宪法》第14条第3款对出版物的管制,“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无论在发行前或发行后,均不得予以查封。除非在发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根据检察官的命令予以查封:攻讦基督教或其他任何被承认的宗教……”邪教形成和发展有两个基石:其一,邪经;其二,传教。邪教的危害在于邪教的实体化,邪教的实体化在于传教及传教的成功与否。邪教可通过如同淫秽物品的出版物管制加以防范和打击,如法律可以禁止邪经的持有、印制、复制、运输和贩卖等。管住了传教,邪经就变成了“废书”;管住了传教,邪教就因缺乏信徒而不成其为邪教,这是治理邪教之根本。希腊宪法对传教的法律管制,开创了源泉管制的反邪教立法先河。

  同时,希腊1938年《刑法》规定,宗教改宗劝诱属于犯罪。1939年对此再修改,进一步扩展。希腊1939年反宗教改宗劝诱法第2条规定:“①任何从事宗教信仰改变劝诱的人将被处以关押和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金,并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警察监管,监禁不能以罚金代替。②劝诱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企图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行施加于另一个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的行为,目的是破坏那些信仰,或者利用诱导,或者诱导承诺,或道德、精神支持,或物质帮助,或欺诈方式,或利用缺乏经验、信任、需要、弱智,或其他。③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公益机构,将构成特别恶劣情节。”

   二、俄罗斯反邪教立法

  俄罗斯的反邪教法主要有1997年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及俄罗斯政府1998年规范“外国宗教代表处”等事项的政府令。这些法律文件建立起了俄罗斯宗教市场准入管制、宗教信仰表示管制和宗教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相结合的反邪教立法体例。

  (1)俄罗斯的宗教市场准入管制。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将宗教组织区分为宗教小组和宗教团体,并给出宗教团体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俄罗斯规定,宗教团体必须由“不少于10个年满18岁并永久居住在一个地区”的俄罗斯公民组成,地方性宗教团体在当地的合法活动必须不少于15年,全国性宗教团体在俄罗斯的合法活动必须不少于50年。俄罗斯目前只承认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和犹太教等的宗教团体地位,包括基督教团体在内的其他任何宗教团体只有在成立15年后才能获得国家承认,进行宗教活动。俄罗斯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宗教团体方可进入宗教市场,禁止设立行为和目的违背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宗教团体。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第6条第4款规定:“宗教组织的行为和目的如与法律相抵触时,不允许他们建立和从事活动。”

  (2)俄罗斯的宗教信仰表示管制和宗教市场强制退市制度。俄罗斯的宗教信仰表示管制立法主要体现在《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第3条第2款、第6条第2款和第14条。第3条第2款规定,俄罗斯的宗教自由受到“维护宪法体制的基本原则、保障人和公民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需”的限制。第6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国家政权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管理机构、军队、国立和市机构内部建立宗教组织。”俄罗斯的宗教市场强制退市制度集中体现在《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第14条。该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宗教组织登记机关以及地方自治管理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终止从事该条禁止的12种违法行为的宗教组织。这12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扰乱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强制改变宪法制度的基础和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成立武装部队;宣传战争,挑起社会的、种族的、民族的和宗教的纠纷,煽动敌视人类的情绪;强制家庭解散;蓄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导致法律认定的对公民的道德和健康的破坏;怂恿自杀行为或按宗教理由劝说生命和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人不予医疗救护;阻止接受义务教育;强迫宗教协会的成员和信徒及其他人为宗教协会的利益割让财产;以强制手段组织公民脱离宗教协会;怂恿公民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及作出其他违法的行为。

   三、对我国反邪教立法启示

  1、赋予反邪教立法更高的法律位阶。从希腊的立法可以看出,其反邪教法律位阶很高,在根本法《宪法》里作了规定,无疑其从法律角度遏制邪教的力度是很大的。

  2、加强对传教的管制。禁止邪教组织进行“传教”,切断传播渠道,增设情节严重的情节,如向未成年人传教的、在校园内传教的、强迫他人接受邪经等。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邪教组织或传教人就其是否存在传教行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3、实行宗教地位观察期制度。对欲成为宗教组织的团体设置一定时限,监督其组织活动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并在该期限满后,由相关国家机构决定是否批准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宗教团体“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宗教行为,有效引导宗教团体的实践与其申报的书面教义教规相一致。

  4、健全宗教市场退出管理法律。借鉴俄罗斯反邪教立法经验,将邪教的反政府、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行为类型化、法定化,宗教组织一旦实施法定的反政府、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行为,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终止,强制其退出宗教市场。

  5、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反邪教实践表明,邪教成员大多有家族性,即父母子女,乃至祖孙三代皆为邪教成员。未成年人的邪教信仰多源于父母、(外)祖父母等亲人的邪教信仰。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可以立法限制或剥夺邪教成员与其未成年子女一定时期内的共同生活权或监护权,改由未受邪教影响的思想健康向上的,愿意担任邪教成员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

来源:凯风网  编辑:李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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