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坐在副驾驶上,没动过方向盘,但他还是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被依法刑事拘留,这是怎么回事呢?前不久,车主张某亲身经历这件事,这还是温州市首例将车交给他人醉酒驾车的车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案件。
张某是湖北人,今年33岁,在泰顺务工。3月22日,张某得知有名老乡来乐清虹桥镇曾某家中聚会,他特意从泰顺开车到虹桥,与他们相会。
当晚,三人相聊甚欢,期间张某和曾某都喝了不少白酒。22时许,聚会这才散场,张某眼看自己醉的不行,决定就住在虹桥,第二天再回去。
可是曾某家住不下三个人,曾某决定在镇上为两人找家宾馆。由于对虹桥路况不熟悉,准备驾驶车辆的张某将车钥匙交给了曾某,曾某二话不说接过车钥匙开着车在镇上寻找宾馆。当途经虹桥某路段时,曾某被正在设卡的虹桥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曾某的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3月24日,曾某因涉嫌醉驾被公安机关刑拘。
一般剧情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可是3月27日,张某被传唤至虹桥交警中队。原来,民警调查取证后,确认张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犯。
“我连方向盘都没摸过,怎么也要被处理啊!”得知自己涉案后,张某十分吃惊。民警解释道:“你明知他醉酒的状态下,仍将车钥匙交给他,让他开车,这属于共同犯罪。”张某知道后,直拍脑袋,那个后悔呀。当天,张某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民警介绍,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而张某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